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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購方案

發(fā)布日期:2016-03-16  發(fā)布員:濟南慶典公司

篇一:政府采購方案

為了加強財政支出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從源頭上遏制腐敗,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結合我區(qū)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政府采購適用單位
    
凡使用財政性資金(包括預算內、預算外、自籌資金)購置列入政府采購范圍的貨物和服務的區(qū)屬行政機關、事業(yè)單位、其他社會團體均應納入政府采購。
    
二、政府采購機構
    
為了使政府采購工作順利開展,實施采購和監(jiān)督兩分離,擬成立兩個機構。
    
(一)成立“楊陵區(qū)政府采購管理委員會”及其辦公室。管理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區(qū)財政局,編制3人,設主任一名,辦公室主任由財政局主管領導擔任。辦公室負責政府采購的管理監(jiān)督協(xié)調工作。
    
(二)成立“楊陵區(qū)政府采購中心”,中心為財政局下屬全額事業(yè)單位,編制3人,設主任一名,人員由財政局內部調配。采購中心在采購管理委員會辦公室的領導下,負責全區(qū)政府采購的組織實施工作。
    
三、政府采購機構工作職責
    
(一)政府采購管理委員會工作職責是:
    
采購管理委員會是政府采購的管理、領導協(xié)調機構,全面負責政府采購工作,制定頒布采購政策、制度,聽取政府采購工作匯報,解決政府采購工作的重大。
    
(二)采購管理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采購辦)為采購管理委員會常設辦事機構,工作職責是:
    
1、擬定政府采購實施細則、配套政策和規(guī)章制度,負責有關法規(guī)制度的解釋;
    
2、制定集中采購范圍,發(fā)布《政府采購目錄》,并定期進行調整;
    
3、負責審批采購單位采購計劃;
    
4、負責供應商資格審查,建立供應商檔案;
    
5、確定招標方式;
    
6、負責資金結算。
    
(三)政府采購中心工作職責是:
   
1、依據(jù)審批后的采購計劃,組織實施集中采購;
    
2、根據(jù)相關法律,組織招標、競爭性談判、詢價和單一來源采購;
    
3、編寫采購公告,制作《招標文件》商務標與技術標,合成后報經(jīng)采購辦審查同意后發(fā)布;
    
4、公布招標結果,負責簽訂招標合同,參與招標商品或勞務的驗收;
    
5、協(xié)助辦理資金結算。
    
四、政府采購的原則
    
政府采購遵循公開、公平、公正、信用的原則,旨在節(jié)約資金,提高效益。
    
五、政府采購的方式
    
依據(jù)《政府采購法》采用以下方式:
    
(一)公開招標:一次采購量較大,供應商超過三家的采購,采用公開招標。
    
(二)邀請招標:對于采購范圍受限制的,采用邀請招標。
    
(三)競爭性談判:公開招標未成立或技術性復雜的采購,采用競爭性談判。
    
(四)單一來源采購:適用來源單一的采購。
    
(五)詢價:適用貨源充足、價格變化幅度較小的采購。是政府采購中普遍運用的一種采購。
    
六、政府采購程序
    
(一)采購單位根據(jù)資金落實情況編制采購計劃,5萬元以上報采購管理委員會審批,5萬元以下報政府采購辦公室審批,審批后交采購中心。
    
(二)采購中心依據(jù)采購計劃,采用招標、詢價等方式組織采購。
    
(三)采購單位或采購單位委托采購中心與供應商簽訂供貨合同。
    
(四)采購單位會同采購中心對采購的工程、貨物進行驗收。
    
(五)采購辦依據(jù)供貨合同和貨物驗收單辦理資金結算。
    
七、政府采購范圍
    
(一)貨物:計算機、打印機、復印機、通訊工具、空調、電冰箱、電視機、音響、傳真機、高級照相機、攝錄機、機動車輛及辦公設備、教學科研設備、醫(yī)療器械等由采購中心統(tǒng)一采購。日常辦公用品由采購中心公開招標后定點,單位自行采購。
    
(二)服務:公務用車的保險、加油、維修、公文印刷、來客接待、會議由采購中心公開招標定點,單位自行采購。
    
八、政府采購的資金來源及管理
    
(一)采購資金來源:采購資金由采購單位負責落實,資金落實后報采購辦。
    
(二)政府采購資金管理:政府采購資金由采購辦設立專戶進行資金管理。凡符合采購條件,由單位將資金劃入采購辦專戶,待采購完成后辦理支付。節(jié)約的資金按原渠道返回,不足部分由單位補足。
    
九、建立內部控制制度
    
采購辦、采購中心應依據(jù)采購法、會計法建立內部控制制度,實行不相容崗位分離,互相監(jiān)督,互相制約,各負其責。
    
十、政府采購工作的監(jiān)督檢查
    
政府采購管理委員會應加強對政府采購工作的監(jiān)督檢查,規(guī)范采購行為,督促采購人員提高職業(yè)素質和專業(yè)技能。同時采購中心要自覺接受社會各界監(jiān)督。
    
十一、法律責任
    
(一)采購單位對應納入政府采購而不進行政府采購,擅自進行采購的,區(qū)會計核算中心有權拒付資金,同時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二)采購單位、政府采購機構、招標機構的工作人員與供應商惡意串通的;在采購過程中接受賄賂,或獲取不正當利益的;在有關部門依法監(jiān)督檢查中提供虛假情況的;開標前泄露標底等不正當行為的,依《政府采購法》有關條文嚴肅處理。
    
本方案自20XX年11月1日起實施。


篇二:政府采購方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財政支出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規(guī)范政府采購行為,根據(jù)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采購,是指納入本市市級預算管理的機關、事業(yè)單位和社會團體(以下統(tǒng)稱使用單位),為了完成本單位管理職能或者開展業(yè)務活動以及為公眾提供公共服務的需要,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行為。
    
第三條 市財政局負責政府采購工作的管理、監(jiān)督和指導,市財政局所屬北京市政府采購辦公室(以下簡稱市采購辦)負責政府采購的日常事務性工作。
    
第四條 政府采購項目實行目錄管理。
    
政府采購目錄的調整由市財政局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市財政局公布。
    
第五條 政府采購工作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效益優(yōu)先的原則,實現(xiàn)政府采購領域政務公開。
 
第二章 政府采購方式
 
第六條 政府采購分為集中采購和分散采購兩種形式。由市采購辦統(tǒng)一組織采購并與供應商直接結算的為集中采購;由市采購辦會同或者委托使用單位組織采購并由使用單位與供應商直接結算的為分散采購。
    
第七條 政府采購應當通過公開招標方式進行,本辦法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采購項目屬于高新技術并且復雜、無法提出詳細規(guī)格的,可以采用技術標和價格標分離的兩階段招標方式采購。
    
第八條 下列采購項目可以采用邀請招標方式采購:
    
(一)通過公開招標而無合格標的;
    
(二)需要專門技術制造的;
    
(三)采用招投標程序的費用與采購價值不成比例的。
    
第九條 下列采購項目可以采用單一來源采購方式采購:
    
(一)通過公開招標而無供應商投標或者只能從某一供應商處采購的;
    
(二)屬于專門技術或者出于標準化的考慮,需要從原供應商處采購的;
    
(三)因急需而不能采用本辦法規(guī)定的其他采購方式采購的。
    
第十條 采購項目因急需而不能進行招投標程序的,可以采用競爭性談判方式采購。
    
第十一條 采購項目屬于特定規(guī)格而且已有非授意制造的成品或者已有法定供應商的,可以采用詢價方式采購。詢價采購必須對比3家以上的供應商價格擇優(yōu)選定。
    
第十二條 除公開招標采購方式外,采用其他采購方式的必須經(jīng)市財政局審批。
 
第三章 招標采購
 
第十三條 由市采購辦統(tǒng)一組織采購或者會同使用單位組織采購的,市采購辦為招標單位;由市采購辦委托使用單位組織采購的,該使用單位為招標單位。
    
第十四 條招標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
    
公開招標應當由招標單位向社會公開發(fā)布招標公告,并且有至少3家符合招標文件規(guī)定資格的投標單位參加投標。
    
邀請招標應當由招標單位向3家以上符合招標文件規(guī)定資格的投標單位發(fā)出投標邀請書,并且有至少3家投標單位參加投標。
    
第十五 條招標文件由招標單位編制并報市財政局審查。
    
招標文件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使用單位的名稱和地址;
   
(二)采購商品的性質、數(shù)量、交貨地點,需要實施工程的性質和地點,所需服務的性質和提供地點以及售后服務;
    
(三)要求供應商品的時間或者工程竣工的時間以及提供服務的時間表;
    
(四)對申請投標單位的評審標準和程序;
    
(五)獲取招標文件的辦法和地點;
    
(六)對招標文件收取的費用及支付方式;
    
(七)提交投標書的地點和截止日期。
    
第十六條 招標單位應當編制標底,并密封保存,在定標前任何人不得泄露。
    
第十七條 申請投標的單位應當在招標公告的有效期限內,按招標公告的要求提交有關文件資料,經(jīng)招標單位審查使用并經(jīng)市財政局審核后,方可參加投標。
    
第十八條 除招標文件中有特殊規(guī)定外,投標單位可以就招標項目中的一項、幾項或者全部進行投標,但不能拆項投標。
    
第十九條 投標單位應當按照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內容和要求編制投標書,并按照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時間、地點,將密封的投標書送達招標單位。
    
第二十條 投標單位應當向招標單位交納投標總報價1%至2%的投標保證金。
    
第二十一條 開標應當按照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時間、地點公開進行,開標前投標書不得啟封。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投標書無效:
    
(一)投標書未密封;
    
(二)投標書未按照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內容和要求編制;
    
(三)投標書未加蓋單位公章或者法定代表人印章;
    
(四)投標書逾期遞交:
    
(五)未交納投標保證金。
    
第二十三條 招標單位負責組建評標小組。評標小組由市財政局代表、使用單位代表、使用單位行政主管部門代表和有關領域專家組成。評標小組總人數(shù)為不少于7人的單數(shù),其中專家由專家?guī)祀S機抽取確定,人員不得少于評標小組的1/3,同時還應當邀請監(jiān)察等部門派員列席。評標小組成員及列席人員名單在開標時公布,投標單位可以就應當回避的評標小組成員及列席人員向市財政局提出回避申請,市財政局應當在2日內作出處理決定。
    
第二十四條 評標工作由評標小組負責。評標小組依據(jù)招標文件的要求、標底和投標書提出的質量、價格、期限、服務等條件及投標單位的資質、信譽等綜合因素,在7日內投票擇優(yōu)確定中標單位。對于價格作為唯一因素的項目,可以公開競標,由報價最低者中標。
    
第二十五條 招標單位在定標后向中標單位發(fā)出中標通知書,向落標單位發(fā)出落標通知書。定標后7日內,招標單位向所有落標單位退還投標保證金;中標單位的投標保證金,待合同生效后由招標單位退還。
    
第二十六條 中標單位在接到中標通知書之日起1個月內,應當按照投標書的內容與招標單位簽訂合同,合同中應當規(guī)定仲裁條款或者處理糾紛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七條 市采購辦應當會同使用單位按照合同約定對中標單位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進行驗收,收符合合同約定的,方可付款。
 
第四章 項目申請、預算安排、資金結算和監(jiān)督檢查
 
第二十八條 使用單位按主管單位系統(tǒng),每年在編制下年度預算時,向市財政局提交納入政府采購的有關項目申請報告,由市財政局按規(guī)定統(tǒng)一安排政府采購年度計劃。
    
使用單位申請報告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項目申請理由;
    
(二)項目的名稱、規(guī)格、標準、數(shù)量、金額;
    
(三)項目內的汽車、移動電話應當附有車輛管理部門更新鑒定證明或者核定的編制證明;
    
(四)項目的預期效益;
    
(五)項目的可行性論證。
    
第二十九條 對采用集中采購形式的項目,全部納入市財政預算的,市財政局根據(jù)用款進度將采購經(jīng)費直接撥付給市采購辦,由市采購辦與供應商直接結算。市采購辦根據(jù)市財政局提供的分配方案將實物無償調撥給使用單位,使用單位收到實物后憑實物調撥單按發(fā)票原始價值入帳。
    
第三十條 對采用分散采購形式的項目,市財政局按合同約定撥款。對配套項目,使用單位自籌資金部分按要求劃入市財政指定帳戶后,市財政局按合同進度撥款,各使用單位在收到撥款時,必須按規(guī)定用途單獨核算,由使用單位與應用商直接結算。
    
第三十一條 市財政局應當加強對合同履尾情況的監(jiān)督檢查,并根據(jù)檢查結果進行決算。未經(jīng)市財政局批準,單位自行采購的,市財政局不予撥款。
    
第三十二條 市審計、監(jiān)察部門應當定期依法對政府采購工作進行監(jiān)督檢察,并將有關情況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三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均有權對政府采購過程中的違法行為進行控告和檢舉。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在投標過程中,投標單位不如實填寫投標書,或者有隱瞞企業(yè)資格情況等弄虛作假行為的,由市財政局責令其退出投標,并且1年內不得在本市進行投標。
    
第三十五條 投標單位相互串通,抬商標價或者壓低標價的;投標單位和招標單位相互勾結,以排擠競爭對手的公平競爭的,其中標無效,由市財政局責令其2年內不得參加本市政府采購活動,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對其處以罰款。
    
第三十六條 向投標單位泄漏標底的,招標無效,并依法追究責任人的行政責任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中標單位接到中標通知書1個月后,無正當理由,不簽訂合同的,由招標單位沒收其投標保證金。
    
第三十八條 供應商無正當理由不履行合同的,依法追究其違約責任,并由市財政局責令其2年內不得參加本市政府采購活動。
    
第三十九條 招標單位違反招標程序,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條 招標單位的工作人員在政府采購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收受賄賂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一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一條 各區(qū)、縣人民政府可以參照本辦法制定本區(qū)、縣政府采購辦法。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XXX年6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政府采購目錄

1、小汽車(包括小轎車、吉普車、面包車)

2、大轎車

3、摩托車

4、其他專項控制商品

5、計算機微機

6、單位10萬元以上的設備、勞務、服務項目及公共工程

7、批量總價在30萬元以上的大宗、大型購置

8、會議定點場所單位

9、行政單位編制內車輛統(tǒng)一汽車保險

10、行政單位汽車定點維修


篇三:政府采購方案

第一條 為規(guī)范政府采購行為,加強財政支出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維護公平競爭秩序,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四川省省級機關、事業(yè)單位和其他組織(以下統(tǒng)稱采購單位),凡使用財政性資金購置或租賃商品、獲取勞務(以下統(tǒng)稱政府采購)的,適用本辦法。但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和搶險、救災等,需要緊急處理的政府采購項目除外。
 
第三條 政府采購應當遵循公開、公平、擇優(yōu)、誠實、信用及維護公共利益的原則。

第四條 省財政部門負責政府采購活動的監(jiān)督管理工作;省級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照自己的職責依法對政府采購活動進行監(jiān)督。

第五條 省政府成立四川省省級政府采購中心(以下簡稱采購中心)。采購單位使用財政性資金1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政府采購活動,由采購中心組織采購單位集中進行;使用財政性資金10萬元人民幣以下的政府采購活動,由各采購單位按照本辦法規(guī)定自行組織實施。

第六條 政府采購應當按計劃進行。采購單位應當編制采購計劃建議書,隨同財務收支計劃一并報省財政部門,省財政部門根據(jù)經(jīng)批準的財政預算和其他財政性資金使用計劃,結合各單位的資產(chǎn)情況編制并公布政府采購計劃 。

第七條 采購方式主要包括:公開招標采購、邀請招標采購、議標采購、單一來源采購。

公開招標采購,是指采購中心或采購單位(招標人)發(fā)布招標公告,符合投標條件的供應商(投標人)均可參加投標的一種采購方式。

邀請招標采購,是指招標人向三個以上符合招標條件的投標人發(fā)出投標邀請書。被邀請的供應商可以參加投標的一種采購方式。

議標采購,也稱協(xié)商采購,是指招標人直接邀請三家以上符合相關資質要求的供應商就生產(chǎn)(制造)工藝、質量、性能(功能)、商業(yè)條件、價格等進行協(xié)商的一種采購方式。

單一來源采購,也稱直接采購,是指無法進行競爭的一種協(xié)議價格采購方式。

第八條 除本辦法另有規(guī)定外,凡一批次政府采購項目估價預算在5萬元人民幣以上的,應當采取公開招標采購或邀請招標采購方式進行采購。招標后,無人投標或無人中標的,可采取議標采購。

第九條 凡一批次政府采購項目屬于標準規(guī)格且價格彈性不大,估計預算在5萬元人民幣以下的現(xiàn)貨商品,可采用議標采購方式進行采購。采購單位不得為了采用此方式而分解采購計劃。

第十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采取單一來源采購方式進行政府采購:

(一)專利、藝術品、獨家制造或供應,無其他合適替代標的的。

(二)原采購的后續(xù)維修、零配件供應、更換或擴充由于兼容或統(tǒng)一規(guī)格的需要,只能向原供應商采購的。

第十一條 招標人組織招投標應當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編制招標文件和標底。招標人編制的招標文件應當對招標項目的性質、數(shù)量、技術規(guī)格、投標人的資格、投標書的編制要求以及開標、評標、定標的日期和方法、投標保證金、合同的主要條款和簽訂方式等內容作出詳細、明確的規(guī)定。

(二)發(fā)布招標公告或發(fā)出投標邀請書。招標人在發(fā)布招標公告或發(fā)出投標邀請后,除不可抗力原因外,不得中止招標。

(三)審查投標人資格,向符合投標條件的投標人提供招標文件以及相關資料。

(四)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編制投標書。投標人可在投標前要求招標人就招標文件內容進行解釋或說明。投標人的投標書必須加蓋其單位和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印鑒,密封后在規(guī)定的日期內送達招標文件指定地點。投標人需要更正、補充已提交的投標文件,須在投標截止日期之前提交密封的書面文件。投標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行作廢。

1、未密封的;

2、無投標人單位和其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表人印鑒的;

3、未按期送達的;

4、投標人未參加開標會議的;

5、與招標文件規(guī)定相違的其他情況。

(五)招標人應成立評標委員會,并擬定評標定標方法。評標委員會由聘請的專家組成,總人數(shù)為5人以上的單數(shù),其中受聘的技術專家不得少于1/2。

(六)開標應按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時間、地點和程序以公開方式由招標人或招標代理人主持進行。招標人應當當眾宣讀評標定標方法和評標委員會成員,檢驗啟封投標書及補充函件,公布有效招標文件的有關內容,公布標底并作記錄存檔。

(七)開標后由評標委員會在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期限內按事先確定的評標方法進行評標、決標,確定中標人。

(八)招標人在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時間內向中標人發(fā)出《中標通知書》,簽訂書面采購合同。招標人應向落標人發(fā)出《落標通知書》,并退還投標保證金。

招標采購,從招標文件發(fā)出之日起到開標之日的時間,一般不得少于15天。

招標文件一經(jīng)發(fā)出,招標人不得擅自變更其內容或增加附加條件,確需變更的,應當報省財政部門核準后,在投標截止日期的7日前通知所有投標人,并將投標截止日期順延。已提交投標文件的投標人有權要求重新投標或退出投標。

第十二條 單一來源采購的主要程序為:

(一)采購中心或采購單位根據(jù)經(jīng)批準的采購計劃制定采購實施方案,并組織采購小組具體實施。

(二)實施方案應當對供應商資格、協(xié)商談判的日程和方法、合同的主要條款和簽訂方式等作出詳細、明確的規(guī)定。采購小組由聘請的專家組成,總人數(shù)為5人以上的單數(shù),且技術專家不得少于1/2。

(三)采購小組依據(jù)實施方案的規(guī)定對供應商進行資格確認。

(四)采購中心或采購單位根據(jù)采購小組與供應商談判取得的符合采購計劃要求的成果簽定采購合同。

第十三條 供應商對政府采購過程、結果有異議的,可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投訴。也可以書面形式向采購中心或采購單位提出質疑(合同爭議已提交其他有關機構處理的除外)。采購中心或采購單位在收到供應商的質疑書后,應在5個工作日內對質疑事項作出答復。

第十四條 省財政部門應當對政府采購活動進行監(jiān)督檢查,主要包括:

(一)采購活動是否按采購計劃進行。

(二)采購項目是否符合規(guī)定的標準。

(三)采購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本辦法的規(guī)定。

(四)采購合同的履行情況。

被檢查的部門或單位應當如實提供檢查所必需的材料,不得拒絕。

第十五條 采購金額較大的招標活動,省財政、審計和監(jiān)察部門應當派員進行監(jiān)督。采取單一來源采購的,采購單位的紀檢監(jiān)察部門應當派員監(jiān)督。

第十六條 采用招標方式進行政府采購的,采購中心或采購單位應當于招標活動結束后10日內就評標委員會的組成、招標過程、評標結果等有關情況書面報省財政部門備案。

采用其他方式進行政府采購的,采購中心或采購單位應當將采購項目的名稱、方式、金額等情況定期報省財政部門備案。

第十七條 采購合同執(zhí)行期間,采購中心或采購單位應組織履約監(jiān)督和驗收小組,監(jiān)督采購合同的履行,并按采購合同條款進行分期或全面驗收。驗收完成后,根據(jù)驗收結果,履約監(jiān)督和驗收小組須在驗收結算書上簽證。

第十八條 采購中心或采購單位按驗收結算書和采購合同有關付款的規(guī)定,辦理采購資金的支付手續(xù)。新增資產(chǎn)由采購單位按規(guī)定進行登記。

第十九條 采購中心或采購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必須糾正:給當事人造成經(jīng)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情節(jié)嚴重的,主要責任人應當依法承擔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應當實行招標采購而未招標的。

(二)擅自提高采購標準的。

(三)委托無法定招標資格的機構代理招標的。

(四)與供應商串通,虛假招標的。

(五)未按規(guī)定組織評標委員會或者未按規(guī)定的評標原則評標的。

(六)其他嚴重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的行為。

第二十條 采購中心、采購單位、評標委員會成員及相關人員在采購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沒收非法所得,并追究其行政責任;給當事人造成經(jīng)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部門會同省級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地方各級政府結合本地實際參照執(zhí)行。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篇四:政府采購方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政府采購行為,加強財政支出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根據(jù)現(xiàn)行有關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各級國家機關、實行預算管理的事業(yè)單位和社會團體(以下統(tǒng)稱采購單位)使用財政性資金辦理的政府采購,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財政性資金包括財政預算資金和預算外資金。

預算資金包括財政預算安排的資金和預算執(zhí)行中追加的資金(含納入預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費、政府性基金)。

預算外資金包括按規(guī)定繳入財政專戶和經(jīng)財政部門批準留用的資金(含納入專戶管理的行政性收費、政府性基金)。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采購,是指采購單位以購買、租賃、委托或雇用等方式獲取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采購,不適用本辦法:

(一)涉及國家安全和秘密的(主要指國防、安全等部門);

(二)因戰(zhàn)爭、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需緊急采購的;

(三)人民生命財產(chǎn)遭受危險,需緊急采購的;

(四)財政部及省人民政府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條 政府采購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效益及維護公共利益的原則。

第二章 政府采購管理與執(zhí)行

第七條 各級財政部門為政府采購主管部門,負責對政府采購活動的政策指導和管理監(jiān)督,在本行政區(qū)域內履行下列職責:

(一)草擬政府采購法律、法規(guī)草案,制定政府采購政策和辦法;

(二)管理和監(jiān)督政府采購活動;

(三)收集、發(fā)布和統(tǒng)計政府采購信息;

(四)組織政府采購人員的培訓;

(五)審批進入政府采購市場的供應商資格;

(六)審批社會中介機構代理政府采購招標業(yè)務的資格;

(七)確定并調整政府采購目錄;

(八)編制年度政府采購預算和政府采購計劃;

(九)處理政府采購中的投訴事項;

(十)辦理其他有關政府采購的事務。

第八條 政府采購執(zhí)行機構分為集中采購機關和采購單位。

第九條 集中采購機關是指財政部門為組織實施政府采購活動而設立的專職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統(tǒng)一組織納入政府采購目錄的項目采購;

(二)受其他政府采購執(zhí)行機構的委托,代其采購或組織招標事宜;

(三)建立政府采購信息庫,提供政府采購咨詢;

(四)辦理政府采購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政府采購事務。
 
第十條 采購單位的主要職責是組織實施政府采購目錄以外的分散采購。

第十一條 集中采購機關可以委托政府采購中介機構代理政府采購招標活動。

采用招標以外的其它采購方式進行的采購項目,不得委托給政府采購中介機構代理。

第十二條 政府采購中介機構是指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資格和招標能力,并經(jīng)政府采購主管部門資格認定后,從事政府采購招標代理業(yè)務的社會中介機構。

第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社會中介機構,可以申請取得政府采購中介機構資格:

(一) 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資格;

(二) 熟悉國家有關政府采購方面的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接受過專業(yè)培訓的人員比例達到機構人員的20%以上;

(三) 具有一定數(shù)量能勝任工作的專業(yè)人員,其中具有中級和高級專業(yè)技術職稱的人員應分別占機構人員總數(shù)的60%和20%以上;

(四) 具有采用現(xiàn)代科學手段完成政府采購招標代理工作的能力;

(五) 財政部及省級政府采購主管部門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四條 供應商是指具備向采購單位提供貨物、工程和服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個人,包括中國供應商和外國供應商。

第十五條 凡具備下列條件的,可以申請取得政府采購的中國供應商資格:

(一)  具有相應民事能力的中國法人、其他組織或個人;

(二) 遵守國家法律、法規(guī),具有良好的信譽;

(三) 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良好的履行合同的記錄;     

(四) 良好的資金、財務狀況;

(五) 具有良好的繳納稅款及社會保障規(guī)費的記錄;

(六) 財政部及省級政府采購主管部門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六條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取得政府采購的外國供應商資格:

(一) 經(jīng)財政部及省級人民政府(或由省政府授權政府采購主管部門)批準,一次性準入政府采購市場的外國法人、其他組織或個人。

(二) 根據(jù)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公約、條約、協(xié)定,所承諾的準入我國政府采購市場的外國法人。   

外國供應商享有并履行與中國供應商同等的權利和義務。

第三章 政府采購預算      

第十七條 各級政府采購主管部門應當根據(jù)政府采購的實際需要,合理地編制本級政府采購目錄。編制政府采購目錄應當考慮國家產(chǎn)業(yè)政策的要求,有利于促進經(jīng)濟發(fā)展。

凡是納入政府采購目錄的必須由集中采購機關統(tǒng)一組織采購。政府采購目錄以外的采購項目由采購單位按照規(guī)定的采購方式自行采購,也可委托集中采購機關代其采購。

第十八條 采購單位在編制年度部門預算時,同時編制年度政府采購預算,將基本支出預算和項目預算中屬于政府采購目錄內的貨物、工程及服務,按照采購品目和單價單獨編列,與部門預算一并編報。

第十九條 政府采購主管部門應當根據(jù)批準的政府采購預算匯總編制年度政府采購計劃,交集中采購機關執(zhí)行。

對預算執(zhí)行中追加的敖政府采購目錄的,政府采購主管部門應及時調整政府采購計劃。

第二十條 政府采購計劃,是政府采購預算的具體實施方案,主要內容包括:采購項目的詳細品名、技術規(guī)格、數(shù)量、預算和資金構成、采購方式、采購時間、交貨時間或開竣工時間、采購單位名稱和其他有關事項。

第二十一條 凡列入政府采購預算的項目,其采購資金實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由財政部門直接支付給供應商。暫時沒有實行政府采購預算的,是否實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由各地自行決定。

集中采購機關不得設立政府采購資金結算專戶。

第四章 政府采購方式

第二十二條 政府采購主要采用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的采購方式,也可采用競爭性談判、詢價、單一來源等采購方式。

公開招標采購,是指以招標公告的方式邀請不特定的供應商投標的采購方式。

邀請招標采購,是指以投票邀請書的方式邀請五個以上特定的供應商投票的采購方式。

競爭性談判采購,是指與三家以上的供應商就采購事宜進行談判并擇優(yōu)選定中標供應商的采購方式。

詢價采購,是指對三家以上的供應商提供的報價進行比較,以確保具有競爭性的采購方式。

單一來源采購,是指向供應商直接購買的采購方式。

第二十三條 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彩競爭性談判采購方式:

(一) 招標后,沒有供應商投票或者沒有合格標的;

(二) 出現(xiàn)了不可預見的急需采購,而無法按招標方式得到的;     

(三) 投標文件的準備需較長時間才能完成的;

(四) 供應商準備投票文件需要高額費用的;

(五) 對高新技術含量有特別要求的;

(六) 政府采購主管部門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條 單項或批量采購的現(xiàn)貨,屬于標準規(guī)格且價格彈性不大的,可以彩詢價采購方式。

第二十五條 單項或批量采購項目,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單一來源采購方式:

(一) 只能從特定供應商處采購,或供應商擁有專有權,且無其他合適替代標的;

(二) 原采購的后續(xù)維修、零配件供應、更換或擴充,必須向原供應商采購的;

(三)在原招標目的范圍內,補充合同的價格不超過原合同價格50%的工程必須與原供應商簽約的;

(四) 預先聲明需對原有采購進行后續(xù)擴充的;

(五)集中采購機關有充足理由認為只有從特定供應商處進行采購,才能促進實施相關政策目標的;

(六)從殘疾人、慈善等機構采購的;

(七)政府采購主管部門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招投標程序

第二十六條 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招標人(指集中采購機關或其委托的政府采購中介機構,下同)應當通過政府采購主管部門指定的報刊、信息網(wǎng)絡或者其他媒介發(fā)布招標公告。

招標公告應當載明招標人的名稱和地址、招標項目的內容、數(shù)量、實施地點以及獲取招標文件的方式等事項。

采用邀請招標采購方式的,招標人應當向五個以上特定供應商發(fā)出投標邀請書。投標邀請書的主要內容依前款規(guī)定。

第二十七條 招標人應當根據(jù)招標項目的特點和需要編制招標文件。招標文件應當包括招標項目所有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以及擬訂合同的主要條款。招標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標明特定的供應商以及含有傾向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的內容。

政府采購中介機構編制的招標文件應當經(jīng)集中采購機關確認。

第二十八條 招標人對已發(fā)出的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應當有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1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標文件收受人。該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招標人應當確定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時間;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自招標文件發(fā)出之日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20日。

第二十九條 招標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票人的名稱、人數(shù)以及與招標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

招標人設有標底的,標底必須保密。

第三十條 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編制投標文件。投標文件應當對招標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條件作出實質性響應。

投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將投標文件送達投標地點。招標人收到投標文件后,應當簽收保存,不得開啟。招標人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后收到的投標文件,應當原樣退還,不得開啟。

投標人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可以補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標文件,并書面通知招標人。補充、修改的內容為投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第三十一條 兩個以上供應商可以組成一個聯(lián)合體,以一個投標人的身份共同投標。

第三十二條 開標應當按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時間、地點和程序,由招標人以公開方式進行。開標時應當眾驗明所有投標文件的密封未遭損壞。招標人應當宣讀所有投標文件的有關內容并作記錄存檔。

嚴禁投標人與招標人在開標后進行任何形式的協(xié)商談判。

第三十三條 評標由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

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的代表和有關技術、經(jīng)濟等方面的專家組成,成員人數(shù)為5人以上單數(shù),其中技術、經(jīng)濟等方面的專家不得少于成員總數(shù)的三分之二。

評標委員會完成評標后,應當向招標人提供書面評標報告,并推薦合格的中標候選人。

招標人根據(jù)評標委員會提出的書面評標報告和推薦的中標候選人確定中標人。招標人也可以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

第三十四條 中標人確定后,招標人應當向中標人發(fā)出中標通知書,并同時將中標結果通知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人。

中標通知書對招標人和中標人具有法律效力。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fā)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

第六章 政府采購合同

第三十五條 政府采購項目在確定中標供應商后均應依法簽訂政府采購合同。

第三十六條 列入政府采購預算的采購項目,其政府采購合同由集中采購機關與中標供應商簽訂。未列入政府采購預算的采購項目,其采購合同由采購單位與供應商簽訂。

第三十七條 政府采購執(zhí)行機構不得與中標供應商簽訂背離招投標文件內容的合同,或簽訂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xié)議。

第三十八條 政府采購合同不得轉讓。按合同約定將中標項目的部分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的,接受分包的人應當具備相應的資格條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標人應當就分包項目向招標人負責,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項目承擔連帶責任。

第三十九條 政府采購合同的變更、中止、解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進行,非因法定條件,簽約雙方不得單方面變更、中止、解除合同。

第四十條 合同變更時合同當事人應當協(xié)商一致,如合同金額超過了預算額度,應當報同級財政部門批準?!〗?jīng)協(xié)商終止、解除合同的、應當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并書面說明原因。

第四十一條 合同當事人應依照合同約定的驗收辦法,對采購標的進行驗收。驗收后應當寫出驗收報告,合同當事人要在驗收報告上簽字。

第四十二條 政府采購執(zhí)行機構可委托專業(yè)檢測、評估機構對中標供應商提供的貨物、工程、服務的質量進行驗收、評估,其提供的驗收評估報告將作為判斷供應商是否履約的依據(jù)。

第四十三條 中標供應商提供的貨物原產(chǎn)地不在中國境內的,其檢驗辦法依照國家現(xiàn)行規(guī)定。

第四十四條 合同雙方對合同的訂立、履行有異議應協(xié)商解決,出可以申請仲裁機構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

第七章 政府采購信息

第四十五條 政府采購信息,是指政府采購法律、法規(guī)、政策規(guī)定以及反映政府采購活動狀況的資料和數(shù)據(jù)總稱。

第四十六條 政府采購信息應當在各級政府采購主管部門指定的報刊和網(wǎng)絡等有關媒介上公開發(fā)布。

第四十七條 各級政府采購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相對集中、受眾分布合理的原則,指定發(fā)布政府采購信息的報刊和網(wǎng)絡等媒介。

第四十八條 以下政府采購信息應當在指定媒介進行公告:

(一)省人大、省政府或省級政府采購主管部門制定的政府采購法律、法規(guī)和制度規(guī)定;

(二)政府采購主管部門批準準入政府采購市場的中介機構名錄和供應商名錄;

(三)政府采購目錄;

(四)政府采購項目信息(項目名稱、項目內容、采購方式、采購日期等);

(五)公開招標信息;

(六)中標信息;

(七)違規(guī)通報;

(八)投訴處理信息;

(九)上述信息的變更;

(十)按規(guī)定應公告的其他信息。

第四十九條 政府采購項目信息、公開招標信息、中標信息由政府采購執(zhí)行機構提供指定媒介;也可經(jīng)同級政府采購主管部門匯總后,提供給指定媒介。其余政府采購信息由政府采購主管部門提供給指定媒介。

凡提供給指定媒介公開發(fā)布的政府采購信息,均應加蓋單位公章,確保信息真實、準確、可靠。

第八章 政府采購監(jiān)督

第五十條 政府采購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政府采購的監(jiān)督檢查。監(jiān)督檢查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有關政府采購的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的執(zhí)行情況;

(二)政府采購計劃的執(zhí)行情況;

(三)政府的采購標準、采購方式和采購程序的執(zhí)行情況;

(四)政府采購合同的履行情況。

(五)其他應當監(jiān)督檢查的內容。

被監(jiān)督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材料。
 
第五十一條 政府采購主管部門發(fā)現(xiàn)正在進行的政府采購嚴重違反規(guī)定,可能給國家、社會公眾和當事人利益造成重大損害或導致采購無效的,應當責令政府采購執(zhí)行機構停止采購,并及時作出處理。

第五十二條 政府采購執(zhí)行機構、供應商認為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可以向政府采購主管部門提出書面投訴。政府采購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投訴書之日起30日內作出處理。

第五十三條 政府采購應當接受審計、監(jiān)察部門以及社會的監(jiān)督,要實行政府采購審計制度。審計、監(jiān)察部門應參與大型政府采購活動,各司其職,各負其責。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政府采購中的違法行為進行控告和檢舉,政府采購主管部門應當及時進行處理。

第五十四條 政府采購執(zhí)行情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購無效,由政府采購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政府采購主管部門建議其行政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給供應商造成損失,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不按規(guī)定的采購方式進行采購的;

(二)不按相關采購方式所規(guī)定的采購程序進行采購的;

(三) 擅自提高采購標準的;

(四)委托不具備政府采購招標業(yè)務代理資格的社會中介機構承辦的招標事務的;

(五) 委托社會中介機構(包括政府采購中介機構)承辦招標以外的其他采購活動的

(六) 與政府采購中介機構或者供應商違規(guī)串通的;

(七)開標后與投標人進行協(xié)商談判的;

(八) 中表述發(fā)出后,無正當理由不與中標人簽訂采購合同的;

(九) 拒絕政府采購主管部門的檢查或者不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材料的;

(十) 其他違反政府采購規(guī)定的情形。

第五十五條 供應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購無效,由政府采購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jié)嚴重的,3年內禁止進入政府采購市場;給政府采購執(zhí)行機構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 提供虛假材料,騙取政府采購供應商資格的;

(二) 提供虛假投標材料的;

(三) 采用不正當手段詆毀、排擠其他供應商的;

(四) 與政府采購執(zhí)行機構或者政府采購中介機構違規(guī)串通的;

(五) 開標后與招標人進行協(xié)商談判的;

(六) 中標后,無正當理由不與集中采購機關簽訂采購合同的;

(七) 向政府采購主管部門、執(zhí)行機構和中介機構等行賄或者提供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八) 拒絕政府采購主管部門的檢查或者不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材料的;

(九) 其他違反政府采購規(guī)定的情形。

第五十六條 政府采購中介機構有一列情形之一的,采購無效,由政府采購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jié)嚴重的,3年內禁止代理政府采購招標業(yè)務;給政府采購執(zhí)行機構、供應商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提供虛假材料騙取政府采購招標業(yè)務代理資格的;

(二)超出代理權限開展政府采購業(yè)務的;

(三)與供應商違規(guī)串通的;

(四)拒絕政府采購主管部門的檢查或者不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材料的;

(五)其他違反政府采購規(guī)定的情形。

第五十七條 政府采購主管部門不得干涉正常政府采購活動中的具體商業(yè)活動。政府采購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不履行本辦法規(guī)定,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八條 具有本辦法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七條規(guī)定的情形,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九條 對政府采購主管部門作出的投訴處理或者處罰,當事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九章 附  則

第六十條 政府采購執(zhí)行機構用國際組織、外國政府或者外國法人、其他組織及其個人的貸款或者贈款進行采購,貸款或贈款人對采購方式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六十一條 本辦法由山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六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篇五:政府采購方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jīng)濟體制的需要,加強我省政府采購活動的管理和監(jiān)督,提高財政性資金使用效益,保障政府采購質量,促進廉政建設,根據(jù)預算法、財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購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行政法規(guī),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我省國家機關、實行預算管理的事業(yè)單位和社會團體(以下統(tǒng)稱采購機關)使用財政性資金辦理的政府采購,適用本辦法。本辦法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前款所稱的財政性資金,是指財政預算內資金和財政預算外資金。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政府采購,是指采購機關以購買、租賃、委托或雇用等方式獲取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

第四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政府采購,不適用本辦法:

(一)涉及國家安全和秘密的;

(二)因戰(zhàn)爭、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需緊急采購的;

(三)人民生命財產(chǎn)遭受危險,需緊急采購的;

(四)我省駐境外機構在境外采購的;

(五)財政部、省政府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條 政府采購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原則,維護公共利益,保證行政效率,最大限度地提高財政性資金的使用。

第六條 未經(jīng)批準,采購機關不得采購外國貨物、工程和服務。前款所稱外國貨物,是指最終貨物為進口貨物,或者最終貨物雖在我國境內生產(chǎn)或組裝完成,但其增加值含量不足總價值50%的貨物。

第七條 政府采購設立政府采購委員會,負責審定政府采購政策和協(xié)調政府采購的管理工作。委員會由省財政廳、經(jīng)貿(mào)委、計委、建委、技術監(jiān)督局、外經(jīng)貿(mào)委、審計廳、監(jiān)察廳、工商局、機關事務管理局等部門組成,委員會主任由省政府領導兼任。

第八條 政府采購委員會設立政府采購辦公室,政府采購辦公室設在省財政廳。財政廳或政府采購辦公室,負責全省政府采購的管理和監(jiān)督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草擬政府采購法律、法規(guī)草案以及政府采購政策和規(guī)章;

(二)研究確定政府采購的中長期規(guī)劃;

(三)管理和監(jiān)督政府采購活動;

(四)收集、發(fā)布和統(tǒng)計政府采購信息;

(五)組織政府采購人員的培訓;

(六)審批進入省級政府采購市場的供應商資格;

(七)審批社會中介機構取得省級政府采購業(yè)務的代理資格;

(八)確定并調整省級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和公開招標采購范圍的限額標準;

(九)編制省級采購機關年度政府采購預算;

(十)處理省級政府采購中的投訴事項;

(十一)辦理其他有關政府采購的事務。地、市、縣各級政府財政部門或政府采購辦公室負責本地區(qū)政府采購的管理和監(jiān)督工作。

第九條 政府采購委員會和政府采購辦公室不得參與和干涉政府采購中的具體商業(yè)活動。

采購機關應當加強本部門、本單位采購工作的管理,支持和協(xié)助政府采購管理部門依法履行職責。

第二章 政府采購主體

第十條 政府采購主體包括采購機關和供應商。

第十一條 采購機關分為集中采購機關和非集中采購機關。

第十二條 集中采購機關負責下列政府采購事務:

(一)統(tǒng)一組織納入集中采購目錄的政府采購項目;

(二)組織由財政撥款的大型政府采購項目;

(三)受其他采購機關的委托,代其采購或組織招投標事宜;

(四)辦理財政部門或政府采購辦公室交辦的其他政府采購事務。

第十三條 本辦法第十二條規(guī)定之外的其他政府采購項目,由各非集中采購機關按本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自行組織采購。

第十四條 采購機關可以委托具備政府采購業(yè)務代理資格的社會中介機構承辦政府采購具體事務。

第十五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社會中介機構,可以申請取得政府采購業(yè)務代理資格:

(一)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資格;

(二)熟悉國家有關政府采購方面的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接受過省級以上政府采購管理部門政府采購業(yè)務培訓的人員比例達到機構人員的20%以上。

(三)具有一定數(shù)量能勝任工作的專業(yè)人員,其中具有中級和高級專業(yè)技術職稱的人員應分別占機構人員總數(shù)的60%和20%以上;

(四)具有采用現(xiàn)代科學手段完成政府采購代理工作的能力;

(五)財政部、省政府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六條 政府采購業(yè)務代理資格的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七條 供應商是指具備向采購機關提供貨物、工程和服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包括中國供應商和外國供應商。

第十八條 凡具備下列條件的,可以申請取得政府采購的中國供應商資格:

(一)具有中國法人資格或者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二)遵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具有良好的信譽;

(三)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良好的履行合同的記錄;

(四)良好的資金、財務狀況;

(五)財政部、省政府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九條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取得政府采購的外國供應商資格:

(一)經(jīng)財政部及省政府批準,一次性準入政府采購市場的外國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

(二)根據(jù)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公約、條約、協(xié)定,所承諾的準入我國境內的政府采購市場的外國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

外國供應商享有并履行與中國供應商同等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條 供應商準入政府采購市場的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章 政府采購方式

第二十一條 政府采購采用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詢價、單一來源等采購方式。

公開招標采購,是指采購機關或其委托的政府采購業(yè)務代理機構(統(tǒng)稱招標人)以招標公告的方式邀請不特定的供應商(統(tǒng)稱投標人)投標的采購方式。

邀請招標采購,是指招標人以投標邀請書的方式邀請5個以上特定的供應商投標的采購方式。

競爭性談判采購,是指采購機關直接邀請3家以上的供應商就采購事宜進行談判的采購方式。

詢價采購,是指對3家以上的供應商提供的報價進行比較,以確保價格具有競爭性的采購方式。

單一來源采購,是指采購機關向供應商直接購買的采購方式。

第二十二條 除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外,達到財政部及省政府規(guī)定的限額標準(另行確定)以上的單項或批量采購項目,應實行公開招標采購方式或邀請招標采購方式。

第二十三條 達到限額標準以上的單項或批量采購項目,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經(jīng)政府采購辦公室批準,可以采取競爭性談判采購方式:

(一)招標后,沒有供應商投標或者沒有合格標的;

(二)出現(xiàn)了不可預見的急需采購,而無法按招標方式得到的;

(三)投標文件的準備需較長時間才能完成的;

(四)供應商準備投標文件需要高額費用的;

(五)對高新技術含量有特別要求的;

(六)財政部門或政府采購辦公室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條 達到限額標準以上的單項或批量采購的現(xiàn)貨,屬于標準規(guī)格且價格彈性不大的,經(jīng)采購辦公室批準,可以采用詢價采購方式。

第二十五條 達到限額標準以上的單項或批量采購項目,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經(jīng)采購辦公室批準,可以采取單一來源采購方式:

(一)只能從特定供應商處采購,或供應商擁有專有權,且無其他合適替代標的;

(二)原采購的后續(xù)維修、零配件供應、更換或擴充,必須向原供應商采購的;

(三)在原招標目的范圍內,補充合同的價格不超過原合同價格50%的工程,必須與原供應商簽約的;

(四)預先聲明需對原有采購進行后續(xù)擴充的;

(五)采購機關有充足理由認為只有從特定供應商處進行采購,才能促進實施機關政策目標的;

(六)從殘疾人、慈善等機構采購的;

(七)財政部門或政府采購辦公室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招投標程序

第二十六條 招標人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應當通過財政部及省政府指定的報刊、信息網(wǎng)絡或者其他媒介發(fā)布招標公告。

招標公告應當載明招標人的名稱和地址、招標項目的性質、數(shù)量、實施地點以及獲取招標文件的辦法等事項。

招標人采用邀請招標采購方式的,應當向5個以上特定供應商發(fā)出投標邀請書。投標邀請書的主要內容依前款規(guī)定。

第二十七條 招標人應當根據(jù)招標項目的特點和需要編制招標文件。招標文件應當包括招標項目所有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以及擬訂合同的主要條款。

招標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標明特定的供應商以及含有傾向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的內容。

招標文件應當經(jīng)采購機關確認,采購機關應當對招標文件的真實性負責。

第二十八條 招標人對已發(fā)出的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1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標文件收受人。該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招標人應當確定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時間;但是,自招標文件發(fā)出之日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20日。

第二十九條 招標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的名稱、人數(shù)以及與招標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

招標人設有標底的,標底必須保密。

第三十條 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編制投標文件。投標文件應當對招標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條件作出實質性響應。

投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將投標文件送達投標地點。招標人收到投標文件后,應當簽收保存、不得開啟。招標人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后收到的投標文件,應當原樣退還,不得開啟。

投標人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可以補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標文件,并書面通知招標人。補充、修改的內容為投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第三十一條 兩個以上供應商可以組成一個聯(lián)合體,以一個投標人的身份共同投標。

第三十二條 開標應當按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時間、地點和程序,由招標人以公開方式進行。開標時應當眾驗明所有投標文件的密封未遭損壞。招標人應當宣讀所有投標文件的有關內容并作記錄存檔。

嚴禁投標人與招標人在開標后進行任何形式的協(xié)商談判。

第三十三條 評標由評標委員會負責。

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的代表和有關技術、經(jīng)濟等方面的專家組成,成員人數(shù)為5人以上單數(shù),其中技術、經(jīng)濟等方面的專家不得少于成員總數(shù)的2/3。

評標委員會完成評標后,應當向招標人提供書面評標報告,并推薦合格的中標候選人。

招標人根據(jù)評標委員會提出的書面評標報告和推薦的中標候選人確定中標人。招標人也可以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

第三十四條 中標人確定后,招標人應當向中標人發(fā)出中標通知書,并同時將中標結果通知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人。

中標通知書對招標人和中標人具有法律效力。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fā)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招標人應將合同報送政府采購辦公室備案。

第三十五條 招標人應當自確定中標人之日起15日內,向政府采購辦公室提交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

第五章 政府采購監(jiān)督

第三十六條 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政府采購的監(jiān)督檢查。監(jiān)督檢查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有關政府采購的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的執(zhí)行情況;

(二)政府采購項目預算的執(zhí)行情況;

(三)政府采購的采購標準、采購方式和采購程序的執(zhí)行情況;

(四)政府采購合同的履行情況;

(五)其他應當監(jiān)督檢查的內容。

被監(jiān)督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材料。

第三十七條 財政部門或政府采購辦公室發(fā)現(xiàn)正在進行的政府采購嚴重違反規(guī)定,可能給國家、社會公眾和當事人利益造成重大損害或導致采購無效的,應當責令采購機關停止采購,并及時作出處理。

第三十八條 財政部門或政府采購辦公室對數(shù)額巨大的政府采購,應當通知審計、監(jiān)察等部門參與對政府采購活動的監(jiān)督。

第三十九條 政府采購當事人認為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可以向政府采購辦公室提出書面投訴。政府采購辦公室應當在收到投訴書之日起30日內作出處理。

第四十條 政府采購應當接受審計、監(jiān)察等部門以及社會的監(jiān)督。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政府采購中的違法行為進行控告和檢舉,政府采購辦公室及有關部門應當及時進行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采購機關用國際組織、外國政府或者外國法人、其他組織及其個人的貸款或者贈款進行采購,貸款或贈款人對采購方式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四十二條 省財政廳或政府采購辦公室根據(jù)本辦法的規(guī)定,制定政府采購的有關實施規(guī)范。

第四十三條 寧德地區(qū)行政公署,各市、縣(區(qū))人民政府可根據(jù)本辦法的規(guī)定,制定本地區(qū)的政府采購具體實施規(guī)范。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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